刑事訴訟法追訴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追訴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程序公正是我國法律制度的根本,沒有程序法所保障的司法審判根本就不能夠體現法律的公平所在,所以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在司法實踐當中是積極的在執行着的,刑事訴訟法當中對一般的刑事案件有追訴時效的規定。可能生活中有很多普通民衆根本都不瞭解刑事訴訟法追訴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追訴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5年;

2、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爲10年;

3、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5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二、追訴時效有什麼意義?

刑法制定追訴時效並不是對犯罪的寬容,其意義在於:

1、充分發揮刑罰的預防犯罪的目的。對犯罪人實施刑罰,其目的在於有效地預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後在法定的期限內沒有再犯罪,說明犯罪人已認識到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而改惡從善,刑罰已無在進行處罰的必要。打擊犯罪,對犯罪人的及時處罰可以警告社會上的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對已過法定時效的犯罪的追訴,難以達到及時警戒的一般預防效果。

2、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對於輕微的刑事犯罪,經過一定的時間和環境的改變,當事人之間已相互和解,如果超過追訴時效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會破壞社會的安定團結,不利於社會穩定。

3、集中力量打擊現行犯罪,犯罪後未及時受到刑罰處罰,隨着時間的流失,有罪證據消滅,當事人死亡,如果無限期的追訴,司法機關會陷入難以擺脫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惡性循環,極大地削弱及時打擊現行的力量,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三、數罪併罰的情況有哪些?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果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追訴時效的規定我國刑法當中對刑事罪名的刑期是有直接的關係的。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當事人的量刑是在五年以下的話,刑事訴訟法的追訴時效也是五年,按照刑事訴訟法當中的最長追訴時效來看是20年,但是有些故意殺人的手段特別殘忍的,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核準,追訴期是永久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