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查封具體的範圍是什麼?

刑訴法查封具體的範圍是什麼?

刑事案件中除了屬於人身傷害類的還是財產侵權類的必然都會涉及到後期的物質賠償,所以法院在事先爲了預防利益相關人逃避賠償責任而將自己的財產藏起來,就必須事先就對相關的財產進行查封。那麼,刑訴法查封具體的範圍是什麼?

一、刑訴法查封具體的範圍是什麼?

查封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的一種,是指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公安檢察機關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在辦案過程中,經常會有當事人問及公安檢察機關的查封權限問題,尤其是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屬,擔心出現超範圍查封的狀況。如何準確判斷公安司法機關的查封權以及如何救濟至關重要。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以查封、凍結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產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犯罪行爲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證明犯罪行爲是否發生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財物。

而且,查封、凍結以及保管、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序進行。首先,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凍結財物。其次,查封涉案財物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民航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明確查封財物情況、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項,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並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再次,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於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偵查機關也不得擅自處置。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賦予了當事人的救濟權,即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或者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因此,在辦案過程中,要針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把握偵查機關的查封權限及正當程序,才能尋找到正確的救濟方案。

綜上所述,查封並不是法院任意就可以將被告的財產全部納入在範圍之內的,因爲被告作爲公民是享有自己支配合法財產的額權利的而不能被法院一概的認爲是與犯罪有關的財產。若是發現法院查封行爲侵害自己的合法財產可以委託律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