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查封規定具體是什麼

2021年查封規定具體是什麼

2018年查封規定具體是什麼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先行登記儲存證據。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2、《商標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爲,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五)項:“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5、《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五)項:“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

6、《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7、《直銷管理條例》第35條第一款第(四)項: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8、《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9、《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

10、《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製毒化學品的行爲,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製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檢視現場、查閱和複製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查封在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並不常見,它的主要意思就是說在刑事的案件中,對涉及到的財產進行貼上封條,然後代表者不可以對查封的財產進行處分,當然了門上的封條也是不可以進行撕掉的。查封也是需要查封令的,否則屬於無效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