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解除取保候審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解除取保候審的規定是什麼

針對取保候審這樣的字眼,我國公民在日常生活當中或者影視劇當中都有見到過,其實取保候審也是在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實施的一種刑罰。儘管取保候審相對來說比較輕一點,但是取保候審畢竟對於當事人來說還是有所影響的,所以在下文中小編將爲大家介紹的是,刑事訴訟法解除取保候審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解除取保候審的規定是什麼

法院判決生效後,取保候審措施自動解除。判決實刑的收監羈押服刑,判處緩刑的進入考驗期間。如交納保證金,被告人或者近親屬可以持收據到公安機關辦理退回手續。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二、其他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沒有任何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爲,時間到了以後就會取消取保候審的審判。取消以後,當事人到公安機關辦理退回手續,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