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採取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逮捕等多種強制手段。在具體執行方面,公安機關負責,受到保證人提交的保證金後,釋放犯罪嫌疑人,並對其做出要求。當然,取保候審是有一定適用條件的。那麼,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小編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分析下。

一、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爲即爲代爲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按照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方面的規定,當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在拘役、管制的,或者其患有嚴重疫病需要治療的、處於哺乳期的等等,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經過批准後,被告要按照規定,不得離開居住地,要保障隨叫隨到,不得干涉證人作證等。並且,取保候審的期限是有限制的,最長不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