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訴權的行使機關是哪個?

一、刑事公訴權的行使機關是哪個?

刑事公訴權的行使機關是哪個?

刑事公訴權的行使機關是人民檢察院關,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公訴機關是代表國家執行公訴職能,依法向法院提請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機關。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透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對全國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及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起訴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及相關工作;研究起訴檢察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規定。

二、公訴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這裏的“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包括:(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爲是犯罪,而不是一般違法行爲的事實。(2)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狀態(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3)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查清上述各項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實踐中,就具體案件來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對於符合上述第(2)種情況的,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因此,對那些並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則沒有必要查清,司法實踐中那種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實後才提起公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因此,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是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繫,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量的證據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充分性的要求。

證據確實與充分是相互聯繫、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證據確實必須以證據充分爲條件,如果證據不充分,證據確實也無法達到;反之,如果證據不確實,而證據再充分,也不能證明案件真實。因此,證據確實、充分是提起公訴的一個必要條件。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並非一定要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些犯罪行爲法定爲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就成爲對其提起公訴的又一必要條件。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公訴權行使的具體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可以嚴格基於當事人的涉案情節和造成了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檢察院在對相關違法事實進行調查後,如果符合上述公訴的條件的,就可以提出公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