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案處理刑事訴訟法的條件是什麼?

併案處理刑事訴訟法的條件是什麼?

法院是一個公平公正的地方,人們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遇到一些糾紛,都希望透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以至於法院的案件堆積成山,法院的工作壓力巨大,並且司法資源短缺,針對這一現象,法院一般會將案件相似或相同的併案處理。那麼併案處理刑事訴訟法的條件是什麼?

併案處理刑事訴訟法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對於併案處理並沒有特別規定,只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爲共同訴訟。

(一)併案處理一般條件

(1)案件性質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質相同是指先後發生的系列案件符合同種犯罪構成要件。犯罪分子在產生犯罪意念並實施了犯罪後,成果的刺激會強化其犯罪意念,形成犯罪心理定勢和習慣,所以罪犯所做的系列性案件性質大都相同。但並非所有罪犯再犯時都仍是同種罪,觸犯不同刑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所以看到兩個性質相同的案件,不能斷然地認定其主體同一。

(2)犯罪時空相同或相似。任何一種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時空中完成的。同一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通常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時空條件,主要因爲成功的刺激會促使其懷着僥倖的心理在相似的時間和地點去繼續作案,一些大案要案更是如此。

(3)侵害的目標相同或相似。由於犯罪動機、目的和犯罪經驗的因素,犯罪分子對侵害目標的選擇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規律性。有的犯罪分子在其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選準對象後不輕易改變目標,所以在接連發生侵害對象相同的系列案件時,要考慮是否符合併案的條件。應注意的是,受主客觀條件的影響犯罪分子會臨時改變侵害目標,所以侵害目標的相同或相似是據以併案的重要條件,而不是決定性條件。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罪犯實施犯罪時在現場中採取的各種犯罪活動方式的總稱。它不僅受犯罪分子犯罪動機、目的與個性特點的影響,還受其自身職業、知識結構及其特殊技能等各方面條件的影響,往往具有習慣性和穩定性。面對相繼發生的作案手法相似的系列案件,一般應當考慮併案。

(二)併案處理特定條件

(1)對不同案件中出現的物品認定同一。有時同一物品會出現於兩個或多個不同的犯罪現場,預示着這些案件間的內在關聯性。在案件偵查中如能對不同案件中出現的物品認定同一,即可直接認定併案。還有的犯罪分子無意間將前一次作案的“果實”遺忘在新的犯罪現場,這樣透過事主等人的辨認也能夠揭示兩案之間的關聯性進而認定併案。

(2)對現場遺留物證認定同一。遺留在不同犯罪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如手印、足跡、工具痕跡、遺留物品等,如果能夠認定是來自於同一個人或同一把工具而作出同一認定,則可作爲併案偵查的條件和依據。隨着科技的飛速發展,一定條件下對牙齒、聲紋、氣味等也可以做出人身同一認定從而併案。

(3)根據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徵認定同一。體貌特徵包括犯罪人的性別、年齡、身高、體態、衣着、口音等各種生理特徵。許多案件(尤其是搶劫、強姦等受害人與罪犯有正面接觸的案件)透過對受害人、目擊證人等訪問,綜合現場勘察所獲資訊,就可以對犯罪分子進行人身刻畫。需要注意的是,那些特殊的、穩定的個人特徵可作爲直接併案的根據,只憑借人的身高、衣着、體態等一般特徵則不能直接認定併案。

法院的工作壓力大,爲了及時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工作效率,法院會併案處理一些案件,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併案處理的,期間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比如案件的犯罪目的相同或相似,性質相同或相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