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禁止令是什麼?

刑事案件的禁止令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的禁止令是什麼?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刑事禁止令,是“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由此可見,刑事禁止令對於解決限制人身自由刑與社會防衛需要之間的衝突具有重要意義。但由於法律規定的模糊性,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刑事禁止令時會遇到一些實踐難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說明》中對此也未作詳細說明,只是提到增設刑事禁止令的目的在於“透過對管制的執行方式和緩刑的考察方式作出適時調整,有針對性地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人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進行必要的行爲管束,以適應對其改造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 。

從《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來看,刑事禁止令無論在內容上還是程序上都不夠明確,但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及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中明確規定了刑事禁止令的具體內容及相關適用程序,爲人民法院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適用刑事禁止令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刑事禁止令的適用規定具體有哪些

(一)規定了刑事禁止令的適用條件,即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刑事禁止令、具體適用何種刑事禁止令、是適用一項還是多項禁止令等等。根據刑法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可以同時作出刑事禁止令,而不是一律必須宣告刑事禁止令;

(二)規定了刑事禁止令的具體內容和刑事禁止令的執行期限,即明確了禁止的事項是禁止“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等常見的具體情形的一項或者多項情形。

(三)規定了刑事禁止令的裁量建議、裁判文書、執行監督、違反禁止令的法律後果等相關問題;

(四)規定了刑事禁止令的執行機關及撤銷刑事禁止令的情形,即刑事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有發生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的;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爲嚴重危害後果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在對犯罪分子發現刑事禁止令後,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禁止內容來進行處理,如果自己處理不當就會導致權益遭受侵犯,國家在此類問題的處理上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有關當事人只要積極的遵循就可以,有關當事人需要注意,可以直接諮詢司法機關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