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訊問條令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訊問條令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當中,由於案情的需要,往往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和當事人進行訊問。但是訊問並不是毫無規定要求的質問,在刑事訴訟法中,爲了保證公平公正性,對於訊問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關於刑事訴訟法訊問條令有哪些該問題在下文中進行了解釋與說明。  

刑事訴訟法訊問條令有哪些?  

第一百一十六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一十八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爲,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覈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第三節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訊問條令有哪些該問題主要對於偵查人員的辦案做出了要求。一般情況下來說,在訊問期間,禁止嚴刑拷打與非法拘留,除此之外,在訊問期間也禁止審問與案件情況無關的資訊。需要保留嫌疑人的以及被害人的有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