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看守所訊問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看守所訊問規定是什麼?

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自己的權益被侵犯,如今在法治社會中我們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治社會中要遇到問題特別刑事案件的侵權行爲要及時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次過程中的主要依據法律就是刑事訴訟法,那刑事訴訟法看守所訊問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一、刑事訴訟法看守所訊問規定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決定刑事拘留的,要在24小時內移送看守所,之後,公安機關的訊問都要在看守所內進行,除非是涉及現場指認,開庭審理等等,否則,不允許將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二、第三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可以准許。

第三十六條 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爲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爲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爲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覈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第三十八條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

一名辯護人不得爲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

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其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法律的不斷普及,如今的社會已經是一個法治化很高的社會,人們在生活中的侵權問題都可以解決,解決刑事案件要依據刑事訴訟法,解決問題時候法規中有詳細的規定,從而來保障人們羣衆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