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稱呼是什麼?

當事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稱呼是什麼?

一、當事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稱呼是什麼?

參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稱謂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審理階段的稱謂是“被告人”,第二審訴訟中的稱謂是“上訴人”或者“原審被告”,再審程序中的稱謂是“申請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偵查之後,自第一次接受訊問或者被採取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託辯護律師。如果在偵查階段沒有委託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隨時委託辯護律師,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委託辯護人。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效要求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還不能證實當事人有罪,這個階段當事人稱呼爲犯罪嫌疑人,一直到法院判決,做出有罪判決並將嫌疑人關押到監獄後,才能叫罪犯。在審查起訴階段,嫌疑人就應該儘快找律師,給自己寫辯護意見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