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保障當事人權利有哪些?

一、審查起訴階段保障當事人權利有哪些?

審查起訴階段保障當事人權利有哪些?

審查起訴階段保障當事人權利具體如下:

1、提出控告;

2、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

3、申請回避,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

4、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5、申請法院排除非法證據;

6、針對非法偵查行爲提出申訴或控告;

7、參加法庭調查、辯論,提供證據;

8、和解的權利;

9、上訴(公訴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訴。

二、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享有哪些權利?

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以辯護律師身份介入刑事訴訟程序中,並享有如下權利:

(1)會見權;

(2)閱卷權;

(3)申請調取證據權;

(4)調查取證權;

(5)提出法律意見權等權利。

其中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最爲重要的三項權利。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

1、在偵查階段,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檢察院提出意見;

2、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有權向上級檢察院提出複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審查之日,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4、有權申請法官、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迴避;

5、有權參加法庭審判,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對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6、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7、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8、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

9、有權對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訴;

10、對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的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有權自行和解、法院組織下調解、撤訴;

11、對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權直接提起自訴。

雖然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觸犯了法律的規定,但這並不意味着這些涉案人員的合法權利全部被剝奪了。諸如,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案件期間、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享有聘請辯護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