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有哪些?

刑事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有哪些?

一、刑事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有哪些?

刑事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包括查閱案宗、會見當事人等,審查起訴階段,司法機關最爲主要的任務就是覈查並且收集案件當事人的犯罪證據,而查閱案宗等律師的權利,可以使得律師更快的瞭解該案件的基本資訊,由此也可以節省審查的時間。

二、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主要作用如下: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後,向人民檢察院代爲申訴。

7、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爲申訴。申訴被駁回後,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某些案情複雜,事實並不清晰的案件,尤其是經濟犯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團伙犯罪案件來說,偵查機關由於種種原因,對其辦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證據確鑿。檢察機關由於種種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對案件做出準確的定性。如果透過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具體案情,查閱案卷資料,訴訟文書和技術性檔案,與承辦的檢察官溝通,及時改變檢察機關對案件先入爲主的印象,那麼有可能改變案件的走向,也有利於檢察機關綜合、全面、公正的對案件進行審查。

隨着律師在刑事審查案件中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我國的刑事冤假錯案的發生概率已經比以前小了很多,爲了使得律師能在檢察院審查案情階段能清楚的瞭解基本的案情,我國法律也賦予了律師一些權利,由此也使得案件當事人的權利得到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