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一、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2、義務

(1)如實回答的義務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2)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承受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等強制措施,接受檢察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爲。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需要弄清哪些內容?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內容:

1、事實清楚

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

2、其他責任

人民檢察院追訴犯罪應當客觀、全面,因此,在審查起訴時要注意審查有無遺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對共同犯罪案件要查獲所有實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責

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綜上所述,嫌疑人被逮捕後,刑事偵查結束後就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在這個環節,在這個階段,嫌疑人享受很多權利,包括申請辯護、委託辯護人、申請回避、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等。當然權利義務都是統一的,其也要履行義務,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辦案機關採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