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委託送達是怎樣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委託送達是怎樣規定的

隨着社會的發展,當今社會競爭日益激烈,掙錢也十分不容易,有些人想方設法地去或得金錢不擇手段,甚至去做違法亂紀的事情,有着太多的刑事案件都是因爲金錢而引起的,最終釀成悲劇,走上了不能回頭的路,成爲階下囚,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那麼刑事訴訟法委託送達又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委託送達是什麼

委託送達是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託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爲送達的一種方式。委託送達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所在地,而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所採用的送達方式。其程序是,委託送達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將委託函、送達的訴訟檔案及送達回證,寄送受託的公安司法機關。受託的公安司法機關收到委託送達的訴訟檔案,應當登記,並在10日內送交收件人,然後將送達回證及時寄送委託送達的公安司法機關。受委託的公安司法機關無法送達時,應當將不能送達的原因及時告知委託的公安司法機關,並將訴訟檔案及送達回證退回。

二、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

直接送達

即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檔案直接交給收件人。

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收件的人員代收。

留置送達

含義: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處或者單位;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爲送達。

例外:對於法院調解書的送達,不能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

如果收件人拒絕接收,則應當視爲調解無效,需要進行判決。

委託送達

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託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爲送達的方式。

郵寄送達

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透過郵局將訴訟文書、送達回證用掛號信郵寄給收件人的送達方式。

轉交送達

含義: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交收件人所在機關、單位代收後再轉給收件人的送達方式。

通常適用於軍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綜上所述,收到刑事訴訟法委託送達是必須履行的,爲此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做事前應當動腦子思考,切勿衝動行事,別因爲上了頭做出喪盡天良的事情,這樣一來再後悔也是無濟於事,也必當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