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委託鑑定的機關是誰?

刑事訴訟法委託鑑定的機關是誰?

近年來,司法鑑定在刑事訴訟中應用的越來越廣泛。透過對模糊不清的物證、書證進行鑑定,可以去僞存真,確定證據的效力。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就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刑事訴訟中不可以,那麼刑事訴訟法委託鑑定的機關是誰?下面我們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刑事訴訟法委託鑑定的機關是誰?

刑事訴訟司法鑑定決定權,在不同階段分別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使。

在偵查階段,爲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由偵查機關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在審查階段,人民檢察院爲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的問題,應當進行鑑定。鑑定由檢察長批准,由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聘請其他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但是應當徵得鑑定人所在單位的同意。

人民檢察院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部門對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

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刑事案件在審判階段有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由人民法院決定與委託。人民法院調查覈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

二、刑事司法鑑定委託的過程與方式是什麼?

檢察機關、機關、人民法院對申請方的鑑定申請決定鑑定後,應當根據訴訟類型和案件情況採取不同方式選聘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刑事訴訟在偵查初期的鑑定一般由偵查機關直接指派或聘請鑑定機構或鑑定人進行鑑定。在偵查後期及訴訟中的鑑定則必須考慮申請方的意見。民事訴訟中進行鑑定委託要由人民法院與雙方當事人共同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刑事訴訟法委託鑑定的機構應該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他們在不同的階段決定是否需要進行司法鑑定。在案件偵查階段,檢察院可以對有爭議的證據材料進行鑑定,需要委託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完成。如果需要協助的,還可以聘請司法鑑定輔助人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