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現新罪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起算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發現新罪行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起算時間是,自發現之日起計算羈押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二、偵查羈押期間律師會見嫌疑人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複印件;
2、授權委託書;
3、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三、刑事案件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爲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總的來說,如果發現新罪行,偵查羈押的期限肯定是要重新開始計算的,事實上,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在法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完成偵查工作,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都可以向公安機關依法申請取保候審,超期羈押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