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證人規定如何?

刑事訴訟法證人規定如何?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需要收集案件相關的證據,對於認定嫌疑人是否犯罪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收集的證據中就有證人證言這一項,對於案件知情的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關於證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那麼刑事訴訟法證人規定如何?

一、關於的證人規定

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爲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應當具有的條件是: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並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爲證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4)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我國刑訴法中的證人制度

新刑訴法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本次修改刑事訴訟法針對司法實踐中證人應當出庭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的現象,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作出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進一步完善了重要證人的出庭作證制度和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新刑訴法第18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這是關於強制證人出庭制度和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懲罰措施的規定。在實踐中,要注意把握強制證人到庭的條件,一是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二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三是證人不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證人不出庭,纔可以採取強制手段。

以上就是刑事訴訟法證人規定的詳細內容,證人證言對於案件的發展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證人必須是對案件知情,並且具有案件作證能力的自然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是正常的,並且能夠正確表達自我的意思表示的。證人如果沒有特殊的原因,都必須出庭作證。拒不出庭的,法院還可以根據情節程度處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