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當事人稱呼是誰?

刑事抗訴當事人稱呼是誰?

一、刑事抗訴當事人稱呼是誰?

刑事抗訴當事人稱呼應該是檢察院。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爲依上訴程序和依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纔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二、刑事抗訴的種類有哪些?

1、二審抗訴

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透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覈,如果認爲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2、再審抗訴

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接受抗訴的機關爲抗訴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綜上所述,檢察院審閱刑事案件,拿到判決書後認爲判罰結果有誤,不符合適用法律的,可以向法院提請抗訴,這是檢察院監督權的體現。在我國,可以提出抗訴的機構是檢察院,法院拿到抗訴書,對案件展開調查,重新審理,的確有誤判情況的,重新下達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