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期限的有哪些內容

檢察院抗訴,通俗點講,就是檢察院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滿意,提出抗訴的過程。檢察院抗訴是分爲兩種情況的,但是不論是哪一種情況,都是需要在檢察院抗訴期限內才能進行的。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檢察院抗訴期限的有哪些內容

一、檢察院抗訴期限 

檢察院抗訴分兩種情況:

1、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一審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透過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書,抗訴書抄送上級檢察院,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生效的行爲。

2、是再審抗訴,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錯誤,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與其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審判監督程序。

上訴程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爲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爲5日。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

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爲十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爲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爲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爲五日。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檢察院抗訴期限的知識,主要包括了檢察院兩種抗訴的時間規定和區別以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的規定等,如果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時間不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是可以不予受理的,這點是需要我們特別注意的地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