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情形有哪些?

一、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情形有哪些

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人民檢察院而言,具備以下六種情形就應當提出抗訴:

1、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實不清,指控犯罪證據不足;

2、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而卻被判無罪,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適用法律錯誤使重罪輕判、輕罪重判;

4、對被告人的罪名認定有錯誤,一罪判數罪或者數罪判一罪,導致量刑畸輕畸重;

5、在沒有法定的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的條件下,對被告人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了緩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序。

二、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的區別

1、對象不同:二審的抗訴對象是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判,而再審抗訴對象則是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其中有的是一審生效的裁判,也有兩審終審的裁判。

2、抗訴機關不同:二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再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

3、接受抗訴機關不同:接受二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檢察院的上一級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的檢察院的同級法院。

4、提起期限不同:二審抗訴有法定的期限(10天/5天)而法律沒有對再審抗訴的期限作規定,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不論是在判決、裁定的執行中。還是在執行完畢以後,均可提出抗訴。

5、效力不同:二審抗訴必然導致第一審裁判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再審抗訴不會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6、抗訴的作用和後果不同:二審程序的抗訴,主要是爲了阻止第一審法院的判決生效,避免將人民檢察院認爲有錯誤的判決交付執行;審判結果可能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也可能維持原判。而再審程序的抗訴,主要是爲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將已經交付執行的錯誤裁判糾正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