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制度的新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制度的新規定有哪些?

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案件時,都必須依據所掌握的證據進行判決。我國法律條文明確規定,證據包含人證、物證等。證人在開庭時,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制度的規定,進行作證。

新刑訴法司法解釋關於證人出庭的新規定:

爲落實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有關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規定,保障當事人的質證權,提高庭審質量,《解釋》對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相關問題作了詳細規定。

1、明確了證人出庭的範圍及拒絕出庭的處理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證人因身患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在庭審期間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不出庭,但可以透過視頻等方式聽取其證言。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2、明確了鑑定人出庭的範圍及拒絕出庭的處理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鑑定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鑑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3、明確了證人保護和作證補助的相關問題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審判期間,證人、鑑定人、被害人提出保護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審查;認爲確有保護必要的,應當及時決定採取相應保護措施。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補助。

4、明確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有關問題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法庭認爲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不得超過兩人。有多種類鑑定意見的,可以相應增加人數。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鑑定人出庭的有關規定。

針對以前刑事訴訟法規範對證據制度規定不完善的情形,新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制度有了新的規定。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證人可以拒絕出庭作證,但是經庭長批准,可以強制性要求該證人出庭。對於司法鑑定人,沒有理由不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