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爲什麼會延期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爲什麼會延期

一、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爲什麼會延期?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延期的原因都是因爲案情比較重大、複雜,《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

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爲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爲或者一般違法行爲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實際上,檢察院延期的原因必須要結合刑事案件來分析,每一起刑事案件當中延期的真正原因都不能一概而論,檢察院在申請延期的時候一般都會告知原因的。也不僅是人民檢察院,到了法院甚至都有可能出現延期審理、延期宣判的這些情況,延期原因不可能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