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罪判幾年?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判幾年?

危害國家安全罪判幾年?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一個統稱罪名,具體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等,以背叛國家罪爲例,犯此罪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與一般累犯的不同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受是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後一個犯罪行爲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論何時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這是因爲這類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發才做這樣特殊的規定。             

綜上所述,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爲。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對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爲共同特徵的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