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需要提供的證據有書面報案材料或如實陳述案發經過。存款憑證、記帳憑證、宣傳單、廣告、說明書等書證。存款人已取得的資金憑證、尚未取得應得資金的相關憑證。犯罪嫌疑人吸收公衆存款後的資金去向等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