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例解析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沒有權利進行金融業務的個人或團體,採取某些手段吸收公衆資金的行爲。證券公司擁有合法的委託投資管理等金融業務的資質,那麼證券公司在從事哪些行爲活動時會被認定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呢?

證券公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例解析

證券公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例解析

【簡要案情】

被告公司:上海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某。

被告人 :吳某某,男,繫上海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 :鄭某,男,繫上海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

被告人 :汪某某,男,繫上海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辯護律師接受被告鄭某家屬的委託,爲被告進行罪輕辯護。

上海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於2006年1月在上海市成立,具有受託投資管理等業務的資質。2006年11月,鄭某、汪某某爲完成吳某某提出以保本和支付高於銀行同期利率數倍利息開展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方法吸收公衆資金6億元的指標,先後制定具體規則,擬製合同格式文字,多次召開負責人會議。以這種方法吸收公衆資金……

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間,上海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承諾保本和支付4 %至11%利息的方法分別與31家單位和47名個人簽訂《資產管理委託協議書》合同,吸收資金共計9.1億餘元。上海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將吸收的資金全部用於購買股票和國債、支付本息、開展其他業務等。至2007年7月21日案發時,上海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客戶帳戶上的資金餘額僅爲5000萬餘元,證券市值僅爲3.1億餘元,且尚有6億餘元未向客戶兌付。

【辯護律師辯護意見】

1、首先必須嚴格區分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區別:共性都是向不特定的人集資;但集資詐騙是非法佔有爲目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只是想低息攬儲,高息放貸。所以,本案雖然造成的損失巨大(3個多億),但鄭某的犯罪定性應當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而不是集資詐騙罪。

2、關於犯罪數額的認定,由於證券公司採用了實際向客戶吸收的資金少於合同約定的金額,不足部分以證券公司承諾保本付息的固定收益作爲客戶已交納的金額直接衝抵的方法,所以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認爲絕對不能簡單地說:證券公司給予客戶保本付息的固定收益只要包括在其依合同約定向客戶吸存的金額中,就可以認定。而應當以證券公司實際收取客戶享有所有權的資金認定。

案件審理結果】

法院採納了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判決:被告單位上海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告人鄭某、汪某某、吳某某承擔上海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單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據此判處被告單位上海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鄭某和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辯護律師案件評析】

證券公司以保本付息承諾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數額應以實際收取客戶享有所有權的自有資金認定

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認爲,證券公司以保本付息承諾的所謂受託投資管理名義吸收存款,構成犯罪的金額應以實際收取客戶享有所有權的自有資金認定爲妥。

理由之一,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簽訂的含有保本付息承諾的所謂資產管理協議書,明顯違反了國家強制性法律的規定,從民事法律角度來看,該協議的簽訂不符合法律規定,屬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雙方據此所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所以,證券公司給予客戶保本付息的資金權屬沒有發生實質變化,證券公司以其支付保本付息的固定收益作爲客戶交存的資金,等於是證券公司向自己“吸收”資金,這不符合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應向不特定公衆吸存的犯罪特徵。

理由之二,從刑事法律角度而言,對於因犯罪導致證券公司流失的全部財產必須予以追繳並返還證券公司。倘若將證券公司給予客戶保本付息的固定收益也作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金額認定的話,無疑在法律上承認了該資產原本就屬客戶應得的合法財產,這是完全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