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就職個人能被立案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嗎?

一、公司就職個人能被立案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嗎?

公司就職個人能被立案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嗎?

公司就職個人只要符合條件是能被立案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衆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所謂公衆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羣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爲是公衆存款。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這裏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營吸收公衆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衆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有的金融機構由於工作失誤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衆存款,由於利率不是該金融機構故意擡高,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不屬於其故意實施,因此不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個人是可以被認定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但前提是需要達到立案的標準,不管是以存款的金額認定,還是以吸收的戶數來進行認定,那麼都是需要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只要存在犯罪的行爲必定就要爲此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