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公衆存款緩刑案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吸收公衆存款緩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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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衆存款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違反信貸管理法律、法規,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

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但尤其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單位並不僅指不具有經營存款業務資格的單位,銀行和其他具有經營存款業務資格的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2、本罪的行爲方式有兩類:

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包括不具備吸收公衆存款業務主體資格的個人或單位非法經營吸收公衆存款業務和具備吸收公衆存款業務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吸收公衆存款業務活動中,違反金融法律、法規,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擅自提高利率等,辦理吸收公衆存款業務;

是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即以投資、集資、聯營、資金互助等名義間接非法經營吸收公衆存款業務。

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4、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