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的使用條件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中拘傳的適用條件是需要拘傳的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對被告人採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
拘傳被告人,應當由院長簽發拘傳票,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拘傳被告人,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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