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41條具體內容是怎樣的,相關條例有哪些?

刑訴法41條具體內容是怎樣的,相關條例有哪些?

正在讀法律的同學對於刑訴法中14條不瞭解,例如審判期間,辯護人接受被告人委託了之後,應當多久做出迴應刑事訴訟法第三章對此做了詳細的規定。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的知識來給大家簡單的講解一下關於刑訴法41條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

一、關於刑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透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爲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二、關於刑訟法41條所在的第三章內容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可以准許。

第三十六條 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爲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爲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爲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覈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第三十八條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

一名辯護人不得爲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

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其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告知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

第四十條 審判期間,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向其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轉達要求。被告人應當提供有關人員的聯繫方式。有關人員無法通知的,應當告知被告人。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四十二條 對下列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一)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進階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爲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應當將法律援助通知書、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送達法律援助機構;決定開庭審理的,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以外,應當在開庭十五日前將上述材料送達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審判人員的姓名和聯繫方式;已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寫明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四十五條 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爲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爲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須另行委託辯護人;被告人未另行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六條 審判期間,辯護人接受被告人委託的,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三日內,將委託手續提交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爲被告人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承辦律師應當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內,將法律援助手續提交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複製。

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方便,並保證必要的時間。

複製案卷材料可以採用複印、拍照、掃描等方式。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認爲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

第五十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的,應當簽發准許調查書。

第五十一條 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以上就是對於

第五十二條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爲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材料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爲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簽名。

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後,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三條 本解釋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寫明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對辯護律師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准許、同意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決定不准許、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告知如果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參照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 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訴訟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委託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後,應當在三日內將委託手續或者法律援助手續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複製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費;法律援助律師複製必要的案卷材料的,應當免收或者減收費用。

第六十條 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實施、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立即轉告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併爲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

以上就是對於刑訴法41條以及相關規定的具體內容,由可以看出來,人民法院只有五日的時間決定是否接受辯護律師的申請,拒接需要寫明理由,而且41條也是對於被告人提出法律申訴援助時的規定,對象時被告人和辯護律師。如還有疑問,建議諮詢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