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101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刑訴法第101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我們知道,犯罪人員在犯罪後會受到法律的處罰,處罰方式有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等,但犯罪人員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還可能造成被害人的物質損失,這時,被害人有權在刑事訴訟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也在我國刑訴法第101條中作了規定。那刑訴法第99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訴法第101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如下: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爲量刑情節考慮。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五條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了對犯罪人員進行處罰外,還可以對受害者的損失進行民事賠償,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附帶民事訴訟提出的前提是犯罪人員對受害者造成了物質損失,而對於受害者針對精神損失提出賠償的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