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12條的規定內容是怎樣的?

刑訴法第12條的規定內容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在我國,規定的都是刑法有關的一些訴訟程序方面的事項。他對於我國的實體法律也就是刑法的作用是十分強大的。比如說我國刑訴法當中的第12條就規定了一些事項是大家不太能理解的。那麼刑訴法第12條的規定內容是怎樣的?下面爲大家介紹。


一、第十二條 【無罪推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了不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

該原則對於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加強訴訟中的民主建設,貫徹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防止司法機關濫用職權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人民法院纔有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在人民法院確定被告人有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只能將被指控實施犯罪的人稱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控訴方要承擔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沒有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責任,但有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權利。

二、第121條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時的處理,鑑定費用應該誰擔?

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訴訟行爲能力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但應由請求方承擔鑑定費用。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鑑定結論,可以只告知其結論部分,不告知鑑定過程等其他內容。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時的處理

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直接關係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爲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辦案部門應當將用作證 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徵求他們對鑑定結論的意見。所謂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是指經過鑑定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形成的,經公安機關、人 民檢察院審查覈實後,認爲可以作爲證據使用的鑑定結論。

偵查中的 鑑定結論,經偵查人員綜合分析,有的可用作本案的證據,有的可不用作本案的證據。不用作本案證據的鑑定結論,可以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決定撤銷案件 或者不起訴的,鑑定結論可以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並記錄告知時間、內容和告知方式、犯罪嫌疑人的 態度等情況,附卷備查。

首先,我國新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是無罪推定的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他指的是任何的事項沒有經過法律的判決都不得規定爲有罪。除此之外,小編在這裏還給大家介紹了刑訴法中關於鑑定的一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