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71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第71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司法界的工作人員平常在工作的過程當中的每一個細小的環節全部都是根據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內容謹慎做出的決定,可能很多普通民衆對於所謂的被告方和犯罪嫌疑人是用有色的眼鏡去看待的,但這一點在我國工作人員身上是不允許帶有私人情緒去處置的。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內容是,刑訴法第69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第71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本條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督考察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取保候審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司法部門“可以”或者“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爲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二)法律也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主犯

(3)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輕傷案件除外)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總體來說,刑訴法第71條是針對被取保候審的人員在取保候審期間應該遵循的一些規定,還有就是被告方在我國司法界的工作人員督察期間不允許做的一些事情。取保候審期間一旦違規,工作人員可以立馬收回取保候審的這一決定,及時的將犯罪嫌疑人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