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且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傳喚的條件有哪些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需要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傳喚。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且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