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偵後公安局還需要偵查嗎?

一、退偵後公安局還需要偵查嗎?

退偵後公安局還需要偵查嗎?

公安局退偵之後就需要繼續進行偵查,檢察院對於應當退回補充偵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一般補充偵查的期限就是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爲兩次。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財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特別關注:對此情形,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3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特別關注: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中,發現遺漏依法應當移送審查起訴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檢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案件被退偵了之後都會直接交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再次的偵查,在偵查時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 如果超過了時間還沒有找到合法的證據,那麼就需要馬上釋放犯罪嫌疑人,這樣纔不會因此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 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