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回偵查會通知本人嗎

檢察院退回偵查會通知本人嗎

一、檢察院退回偵查會通知本人嗎

一般不會通知,但是當事人可以向承辦案件的負責人進行詢問。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纔算補充偵查。

二、關於檢察院補充偵查的規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三、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

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

定。 ”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

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

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

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

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

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

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

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爲的,應當書面說明

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爲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

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

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第二百六十三條

審查起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

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檢察院進行退回偵察是因爲證據不足,檢察院一共可以進行退回偵察兩次,補充偵察可以是公安機關進行補充,也可以是檢察院自己進行偵察,補充偵察期限一般是一個月,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時間,退回偵察兩次需要立即進行釋放,出具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