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的期限有多長

刑事二審的期限有多長

一、刑事二審的期限有多長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刑事二審的程序有哪些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它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後,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要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覈實證據;

(二)法庭調查階段,如果檢察人員或者辯護人申請出示、宣讀、播放第一審審理期間已經移交給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法庭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關證據;需要宣讀的證據,由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

(三)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應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再由檢察人員發言;抗訴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被告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並進行辯論。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在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繼續委託第一審辯護人或者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並可以參加法庭辯論也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

不管是刑事一審程序還是刑事二審程序,爲避免案件久懸不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審限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刑事二審的期限只能採用普通程序,按照規定一般要求是在一個月內審理結束,當然有特殊情況的話,則可以適當的延長審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