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規定法院應該怎麼公開宣判

刑訴法規定法院應該怎麼公開宣判

一、刑訴法規定法院應該怎麼公開宣判?

公開宣判一般在審判法庭內以開庭的形式進行。社會影響較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應當在審判法庭內以公開的形式進行宣判。具備遠程視頻條件的,可以利用遠程視頻系統進行宣判。

另外,對於社會影響較大、人民羣衆關注度較高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應當以開庭的形式進行宣判。

對於宣判的程序,《意見》規定,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公開宣判三日前依法通知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參加人)和公訴人(檢察員)。

而且,公開宣判三日前,應透過張貼公告、網站發佈、電子屏幕顯示等方式向社會公告宣判的時間、地點、案件的名稱及性質等。上述公告應當張貼在人民法院公告欄或者羣衆比較集中、能夠看得到的場所,以方便羣衆旁聽。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最後我們還是希望大家能夠在法律上來辨識一下公開宣判和公開審理的,因爲公開宣判的話等於就是法院在審理完畢之後,透過指定的渠道告知大家對這件案件最終的審理結果。可是,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也有義務向社會各界公開宣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