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延遲半個月審查起訴規定是什麼?

一、檢察院延遲半個月審查起訴規定是什麼?

檢察院延遲半個月審查起訴規定是什麼?

在審查起訴的階段,因爲案件比較複雜,申請人延長審查起訴的時間。是審查起訴再延長,在檢察院的時間延長。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

3、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延長審查起訴半個月還不起訴怎麼辦

這種情況可能是案情未查清,定罪量刑證據還不足,所以退回補充偵查,這屬於正常的司法程序,耐心等待即可。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另外,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爲: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爲1.5 6.5=8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於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麼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

《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都是涉及到犯罪行爲的一些程序方面的問題,比如說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的時間就是再次作出規定,一般情況下需要一個月時間來做出決定,還有一些可以延長半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