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到法院還會退回到檢察院嗎

會。
民法院主動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有兩種:
1、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線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2、人民法院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二)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案子到法院還會退回到檢察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