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七十八條的減刑條件是什麼?

刑訴法第七十八條的減刑條件是什麼?

隨着我們國家法律的不斷健全,公民一旦有觸犯法律的行爲都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麼犯罪分子在被判處各種刑罰後,認真遵守監獄的各項制度,也在監獄中誠懇的接受改造和教育,有悔過表現時,我們會予以減刑的處理,那麼下面就由小編爲大家說明一下刑訴法第七十八條的減刑條件是什麼?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解釋】本條是關於減刑條件的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於減刑條件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減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被判處這類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期間只要符合減刑條件的都可能成爲減刑的對象。這一規定有利於犯罪分子認罪服法,接受改造。

2.減刑的條件分爲兩類:第一類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減刑的。“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是指在服刑期間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完成或者超額完成生產任務,認罪服法等。有立功表現,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積極揭發他人犯罪活動,經過查證屬實的;(2)積極協助司法機關制止犯罪活動的;(3)在生產中有技術革新成果的;(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等。只要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符合上述減刑條件,就可以減刑。第二類是屬於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刑的。根據本條規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二款是關於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的限制性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減刑以後,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罰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所謂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犯罪分子在關押場所實際服刑的期間。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爲大家說明了刑訴法第七十八條的減刑條件是什麼,之所以有這項規定,也是因爲我們對犯罪分子進行的處罰不是以處罰爲主,而是本着教育和改造的原則出發,如果犯罪分子已經有悔過的情況出現,法律就一定會對其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