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8條規定應當予以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刑法第78條規定應當予以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一、《刑法》第78條規定應當予以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刑法》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可以減刑的條件:

“可以減刑”是對犯罪分子是否減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滿足以下條件:

1、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5)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二、減刑要滿足哪些條件

減刑,是針對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減刑只適用於:

(一)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

(二)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

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減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對於減刑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的減刑,包括有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應當減刑,主要指的就是在搶險救災活動當中表現突出的,或者是存在技術革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