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訴訟證據舉證該怎麼做?

一、醫療事故訴訟證據舉證該怎麼做?

醫療事故訴訟證據舉證該怎麼做?

1、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患者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

2、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並證明其醫療行爲不存在過錯。

如果醫療機構拿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並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證明不了其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存在過錯,並推定其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療過失行爲包括哪些情形?

1、有塗改、僞造、隱匿、銷燬或搶奪病歷資料行爲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嚴禁塗改、僞造、隱匿、銷燬或搶奪病歷資料。”因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這一規定,即爲有過失;

2、未盡到必要說明義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沒有盡到必要的說明義務,即爲有過失。

3、違反醫療服務職業道德的。

患者在醫院治療的過程中,因爲醫院的原因導致了患者的身體受到了損害,爲此患者透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訴訟的過程中患者有舉證的責任,向法院提供住院期間的檢查的清單、病歷和治療的費用清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