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舉報責任證據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舉報責任證據是什麼?

醫療事故舉報責任證據是什麼?

醫療事故舉報責任證據是需要提交相對應的一些證據來證明,確實存在着醫療事故。在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勝訴的判決,必須要確認下列事實存在: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爲;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爲所致。對於第1項事實,較易於證明。

但對於第2、3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治療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說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於醫療過失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爲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之有無的。

爲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實行因果關係推定以後,如果醫療機構認爲自己的醫療行爲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係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因果關係推定成立。

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由於實行了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的舉證責任規則,因此,按照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當然應由醫療機構提供。因爲它是醫療機構一方希望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爲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者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不存在過失的證據。而受害人在訴訟中不必舉證證明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這兩項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訴訟中無須提供這樣的證據。

二、醫療事故賠償項目是什麼?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在日常生活當中一旦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千萬不能過慌張,應當是透過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首先可以和醫療機構協商來確定最終的賠償方面的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的話,透過舉報或者是透過投訴以及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