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進行醫療事故訴訟,當事人如果想要獲得有利判決的話,則需要對自己的主張進行舉證。那麼這個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呢?而患者一方在訴訟過程中又該提供哪些證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並加以證明的責任,它的內容,一是行爲責任,就是由誰舉證,二是後果責任,就是舉證不能和舉證不足的後果究竟由誰承擔。具體包括: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出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證據,應當加以證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

3、若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後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將可能導致法院對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擔敗訴的結果。

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民法能則》的規定,按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審查有無侵權以及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此來判斷醫療機構是否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從2002年4月1日起正式設身處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第4條第(八)項規定:因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二、醫療糾紛中患者應提交哪些證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關於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至於患方與醫方是否存在醫患關係,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舉證責任均在患方,具體來說,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戶口簿複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複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6、如患者委託律師代理醫療糾紛,則提交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並註明代理權限。

現實中,由於患者很多的就診資料都是由醫療機構一方儲存的,因此具體的舉證責任可能會導致,這樣也是對患者利益的一種保護。同時,本站小編還爲大家介紹了患者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需要提供的證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