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是什麼意思

一、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是什麼意思?

醫療事故賠償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是什麼意思

是指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本來應當配置給一方當事人的客觀舉證責任,可以透過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等轉移給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正好相反,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通常被稱爲的“舉證責任倒置”。

根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而在醫療事故賠償的案件中,患者的確存在舉證方面的障礙。爲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自2002年4月1日起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於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確立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分配原則。其原因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醫療服務具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在通常情況下,患方不可能具備相應的醫療知識,對醫療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難以瞭解,因此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醫護人員在診療護理中有過失行爲。

其次,診療護理雖都有病歷記載,但這些病歷都在醫師或醫院的實際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無法接近或獲取。即使衛生部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中,對病歷的保管與查閱作出過規定,對患方也是大爲不利的。

再次,有些情況下,如患者處於無意識狀態、死亡等情況,對醫療行爲有無過失不可能認知,也就更不可能舉證。以上三條理由,最終說明:患者無法窺知醫方控制領域內所發生的事件經過,通常處於無證據狀態,而醫方對於自己領域內所發生的侵權行爲,較容易瞭解真相,也更能接近或佔有證據。

綜上所述,“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是公平公正解決醫療訴訟案件的需要。

二、醫療糾紛中適用的舉證責任倒置的特徵

1、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爲法定舉證責任倒置,必須適用,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

2、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爲部分反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即過錯和因果關係反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意味着舉證責任完全由醫療機構承擔,作爲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擔舉證責任了,首先原告應提供其在該醫療機構就診即與就診機構存在醫療關係和原告有損害後果。由於醫療侵權糾紛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所以,在原告提供了上述證據後,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醫療機構身上,就首先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就必須證明自己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錯和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否則醫療機構就要承擔醫療損害賠償的責任。

所以舉證責任倒置的含義其實也很好理解,但舉證責任倒置只適用於特殊的侵權糾紛,在普通的侵權案件當中,一般都是原告自己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的。但是在醫療事故當中,治療方案及整個治療過程,很大程度上院方具有一定的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