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僞劣產品罪立案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生產僞劣產品罪立案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生產僞劣產品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僞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僞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