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與民事抗訴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抗訴與民事抗訴的區別有哪些?

一、刑事抗訴與民事抗訴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抗訴與民事抗訴的區別有:訴訟程序不同,一個是刑事訴訟程序,一個是民事訴訟程序;訴訟範圍不同;後果不同;參與階段不同;抗訴的對象不同;抗訴的權限不同;接受抗訴的審判機關不同;抗訴的期限不同;抗訴的效力不同等區別。

二、具體的區別是什麼

1、訴訟程序不同:一個是刑事訴訟程序,一個是民事訴訟程序。

2、訴訟範圍不同:

1)刑事抗訴包括兩種:

①一種是,檢察機關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程序非法,或判決偏輕,因此提起抗訴,將訴訟程序推進到二審程序;

②一種是,由於我國實行二審終身制,因此二審判決爲終審判決,如果此時檢察機關依然認爲判決有誤,那麼只能依照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提起上級檢察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這是審判監督程序,主要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2)民事抗訴只能對生效判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也稱爲抗訴,體現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但民事訴訟中的一審、二審沒有檢察院。

3、後果不同:

1)刑事抗訴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的罪刑發生變化,既可能變重,也可能變輕;

2)民事看訴,則導致的可能是原被告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重新分配。

4、參與階段不同:

1)刑事抗訴既可以在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中參與,也可以在生效判決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

2)民事抗訴只能在生效判決之後提起。

5、抗訴的對象不同:

二審抗訴的對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6、抗訴的權限不同:

1)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二審抗訴。

2)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

3)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二審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提出二審抗訴。

7、接受抗訴的審判機關不同:

接受二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

8、抗訴的期限不同:二審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起沒有規定期限。

9、抗訴的效力不同:

二審抗訴將阻止第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而再審抗訴並不導致原判決、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期間執行的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爲,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刑事抗訴與民事抗訴的區別在相關的法律中是有着非常明確的說明和解釋的。刑事抗訴和民事抗訴的區別雖然有很多,但是二者還是有着一定的相同之處的,不論任何形式的抗訴,都需要向法院提供足夠支撐抗訴裏有的證據,否則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