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民事刑事的區別有哪些?

一、抗訴民事刑事的區別有哪些?

抗訴民事刑事的區別有哪些?

民事抗訴和刑事抗訴的區別是:

一是實質要求不同,只有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才應當提出抗訴;

二是形式要求不同,除最高檢察院可以對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外,只有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

另外,凡是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序提起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和審理,並作出裁決。人民檢察院作爲國家的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賦予其對生效判決、裁定有權直接提起再審。這首先是人民檢察院自身職能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其抗訴權是公訴權的自然延伸,這兩種權都必須包含着法律監督的內容,否則法律監督權必然落空,檢察權也難完整。

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情形

1、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應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 、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上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逐級報請作出判決、裁定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或者責成作出判決、裁定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直接發現下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是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抗訴的具體程序是由檢察機關來提出的,根據司法職能的要求,檢察機關需要對法院作出的判決情況進行審查,如果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或者法律適用存在錯誤和誤差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來提出抗訴,並提出合法的抗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