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辯護?

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辯護?

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辯護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作爲他們的共同辯護人。

1.被告人拒絕律師

《最高法解釋》第38條:“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爲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如果屬於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爲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爲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第165條,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的,對於應當指定辯護的,不予准許;

其他情況可以准許,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辯護。

2.律師拒絕被告人

《律師法》第32條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發現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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